認定商標的惡意搶注,需嚴格依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,從主觀惡意、客觀行為和法律后果三方面綜合判斷。以下是標鴿知產介紹的具體認定標準和關鍵證據,希望對您有所幫助。
一、法律依據
商標法規定:
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”(核心條款,直接針對惡意搶注)
商標法規定:
“已注冊的商標……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,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;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。”(對已注冊的惡意商標的無效宣告依據)
二、惡意搶注的認定要件
(1)被搶注商標在申請日前已由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
“在先使用”:
搶注申請日前,他人已在相同或類似商品/服務上實際使用該商標(需提供使用證據)。
“一定影響”:
在特定地域或行業內被相關公眾知曉(無需全國知名);
證據包括:銷售合同、廣告宣傳、媒體報道、獲獎證明、市場占有率數據等;
參考標準(北京高院):
在局部市場形成穩定交易關系,或有持續宣傳投入,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。
(2)搶注人主觀上具有“惡意”
關鍵證明:搶注人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商標的存在,仍蓄意注冊。
以下情形可推定惡意:
關系關聯性:
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存在代理、代表、合作、磋商等關系(如員工、經銷商、談判伙伴);
典型案例:前員工搶注原公司未注冊商標。
復制模仿知名商標:
搶注商標與在先商標高度近似,且無合理創作來源;
搶注人大量囤積他人知名商標(如注冊數十個網紅品牌)。
索要高額費用:
注冊后主動聯系在先使用人,要求轉讓費、許可費或提起侵權訴訟牟利。
注冊后不使用:
無實際使用意圖,僅通過售賣、訴訟牟利(結合商標囤積行為判斷)。
(3)搶注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
違背商業道德,擾亂商標注冊秩序;
例如:專門搶注網紅店鋪名稱、熱點詞匯(如“冰墩墩”“全紅嬋”)。
三、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情形
1、“搭便車”型搶注
搶注與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標(如“阿迪王”仿“阿迪達斯”),意圖混淆消費者。
2、“攔截合作方”型搶注
代理商在合作期間搶注委托方商標(需提供代理協議)。
3、“網紅標識”搶注
搶先注冊網紅店鋪名稱(如“鮑師傅”“茶顏悅色”),即使尚未全國知名,只要在局部市場有影響力即可維權。
4、“名人姓名”搶注
未經許可將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(如“谷愛凌”“梅西”),損害姓名權。
五、維權途徑
1、異議程序(商標初審公告后3個月內)
對搶注中的商標提起異議,阻止其注冊。
2、無效宣告(商標注冊后5年內)
對已注冊的惡意商標申請宣告無效(惡意搶注不受5年時限限制)。
3、行政訴訟
若商標局或商評委裁定不成立,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。
4、反不正當競爭訴訟
同時起訴搶注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,要求賠償損失。
六、企業防范建議
市場未動,商標先行:
在產品上市前提交商標注冊申請,避免被搶注。
監測商標公告:
定期檢索相同/近似商標申請,及時發現搶注。
留存使用證據:
日常經營中歸檔銷售、宣傳數據,以備維權。
建立商標護城河:
在核心類別及關聯類別注冊防御商標(如阿里巴巴注冊“阿里媽媽”“阿里爺爺”)。
注:惡意搶注的認定需結合具體案情,建議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分析證據鏈。對于跨境搶注如中國商標被境外搶注,可通過馬德里協定或當地法律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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